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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管理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纠纷争议评审案

2026-08-28

        本案中,通过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评审,合理分担双方风险,有利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鉴定依赖”、“专业壁垒”、“程序空转”等深层次矛盾,构建“预防-化解-保障”递进式治理体系。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发包人某项目管理公司将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精装修专业暂估价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装饰公司负责承建。2024年9月某装饰公司与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专用条款68.2.2.4约定,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偏离率超过±20%(不含)的(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比值大于120%,或小于80%),即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按投标单价计价,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120%。结算阶段,双方就施工图重计量对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整及调整后的单价是否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双方提请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通过争议评审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案件焦点及难点

(一)案件焦点。

1.有约从约与法定优先的适用原则

基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不平衡报价界定标准、调整计算方法与处理原则,施工图重计量时对界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按孰低原则进行调整,并依约将不平衡报价项目调整后的单价作为结算单价的依据。但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价、中标总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争议评审焦点是有约从约与法定优先如何适用的问题。

2.依约调整“不平衡报价”导致利益失衡的再平衡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将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价调整后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会直接改变招标清单工程量对应的投标合价,从而导致调整后的总价必然与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不一致,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调整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再平衡将是争议评审的另一个焦点。

(二)案件难点。

1.法律适用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的一种报标策略。投标人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内不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期望在结算时获得更有利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评审时需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适用性,尤其是当时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的相关规定。

2.合同条文的解释

本工程合同不平衡报价的约定,是以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偏离率超过±20%作为确定的标准,调整原则为孰低原则。但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时已质疑招标控制价中有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极为不合理,明显低于公允市场价格的,在实施不平衡报价调整时,合理的投标报价却要按合同约定的上述原则调低,这将导致投标人权益严重失衡。因此,如何客观、公正地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是争议评审的一大难点。

二、评审要点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省标定站依据争议评审规则,结合项目特点,指定争议评审组由三位总对总调解员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评审规则,审议争议事项资料,归纳争议焦点与难点,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踏勘和召开评审会议,聆听双方诉求,了解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思。

(一)剖析争议焦点、破解评审难点。

1.剖析争议焦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在开标后定标前未对投标报价进行澄清说明。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了重计量时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1)调整计算方法。投标报价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该清单项目的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该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为招标控制价的120%;调整后的单价称为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

(2)调整原则。投标报价是低报价的,无论工程量增加、减少,还是新增工程,均按原投标单价计算;投标报价是高报价的,无论工程量增加、减少,还是新增工程,均按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计算。

(3)发承包双方观点

发包人观点:招标时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金额与相关非竞争项目金额,且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重计量对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界定标准、调整计算方法及处理原则,故应按合同约定将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作为重计量和结算的单价。

承包人观点:本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不平衡报价的调整计算方法及处理原则,拟调减金额约为1200万元,调减金额占中标金额的8%,调减后总价已严重低于招标公示的成本警戒价,明显存在合同风险分担不合理。且按合同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若按此方式调整不平衡报价则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改变,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对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若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则应保持中标总价不变,调整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2.破解评审难点

(1)不平衡报价调整之约构成实质性变更,遵循法定优先原则

因招标时未详细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投标人无法确定其投标报价与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的具体偏离比例。合同约定的不平衡报价调整方法与原则,对中标范围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均按孰低原则调整,导致未发生工程数量变化或工程变更的清单项目的调整单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招标清单范围内的项目调整后总造价与中标通知书金额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按上述原则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将导致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因此,应选择法定优先原则。

(2)不平衡报价调整应以价格“适用”为前提,兼顾双方权益平衡

针对不平衡报价调整原则,投标报价是低报价的,无论工程量增加、减少,还是新增工程,均按原投标单价计算费用。依据2013清单规范条文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的规定,强调价格调整应以“适用”为前提。而本合同约定的调整原则,却将不适用的低报价,作为工程量增减或新增工程的计价依据,导致发承包一方权益失衡。因此,依据2013清单规范及交易习惯,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仅适用于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工程量偏差等进行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计价。

(二)聆听双方的诉求,了解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

在争议评审过程中,全面审议了发承包双方申请解决合同纠纷案的相关资料,耐心听取发承包双方对纠纷事项的诉求与观点。同时,基于发包人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代建单位,也充分了解其在起草合同时,对不平衡报价条款的真实意思。并从发包人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对不平衡报价调整的方式方法与适用条件得知,调整单价实为用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减或工程变更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项目不适用,以确保不改变中标总价。

三、评审结果

综上所述,本合同纠纷案经省标定站组织的争议评审,出具了以下评审结论,发承包双方均予认可。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招标规范、施工条件所考虑的施工成本和合理的利润以及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的,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价、中标总价具有法律效力。如按合同专用条款68.2.2.4约定,对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价作为重计量与结算单价,会直接改变招标清单工程量对应的投标合价,从而导致调整后的总价必然与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不一致。故鉴于该合同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相关风险,按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即在不改变中标总价的前提下,不平衡报价经调整后仅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数量偏差、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等缺陷引起的费用计算和工程变更计价,原招标工程量仍按中标单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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