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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骗了,一文看懂金融调解与催收的关系与区别

2026-05-11

近期,大同市平城区经侦部门成功侦破全国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定性的反催收非法经营案,涉案主体为山西锦源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该机构表面以“金融纠纷调解”为核心业务,打着中立、公正解决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借贷、信用卡逾期等纠纷的旗号,实则暗藏反催收黑产链条,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600多万元,目前已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拘。

近两年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成为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这也正是王宜的疑问所在。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市场上共有近16000家机构名称中包含“纠纷调解中心”字样,主营范围多为金融领域投诉、仲裁等纠纷调解。

从业务模式来看,这类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位于司法诉讼的前置环节,通过调解化解金融机构与用户之间的矛盾。而在提高纠纷化解效率、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的美好预期下,却有不法分子顶着“调解”的名义,行“催收”之实。

涉案的山西锦源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首先伪装合规身份,降低监管与市场警惕性

涉案机构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名义注册登记,刻意营造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形象,对外宣称可“帮助债务人与金融机构协商减免利息、违约金、延期还款”,误导逾期债务人认为其是受监管认可的合规调解组织,同时利用金融机构对合法调解流程的尊重,降低金融机构的防范意识。与普通反催收团伙不同,该机构借助“调解”这一合法形式,将非法反催收行为包装成“合规协商”,隐蔽性更强,迷惑性更高,这也是其能够长期运作并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的关键原因之一。

其次,精准定位目标,搭建黑产服务链条

该机构通过线上引流、线下推广等方式,精准定位信用卡、网贷等逾期债务人,以“低成本维权”“全额减免债务”“不成功不收费”等极具诱惑力的话术吸引客户,收取债务总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或预收保证金)。其服务链条呈现专业化、分工化特征,与当前反催收黑产的产业化发展趋势高度契合:核心团队负责对接债务人、收取费用,专业话术团队负责培训“协商人员”,伪造材料团队负责制作虚假困难证明、诊断证明等文件,投诉团队负责向金融监管部门、信访部门、金融机构总部恶意投诉,形成“获客-收费-伪造材料-恶意投诉-施压协商”的完整闭环,与摘要中提及的反催收黑产“运作模式产业化、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特点高度一致。

最后,恶意操控流程,实现非法获利目的

涉案机构所谓的“调解”,本质上是恶意操控协商流程、逼迫金融机构妥协的非法行为:一方面,教唆、协助债务人伪造失业证明、重病诊断证明、家庭贫困证明等虚假材料,虚构还款困难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核;另一方面,针对金融机构的催收流程,编造“暴力催收”“违规放贷”等虚假事实,通过批量、反复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信访等方式,制造监管压力,逼迫金融机构减免利息、违约金,甚至放弃部分债权。此外,部分情况下,该机构还存在冒充债务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的行为,进一步掩盖其非法本质,其运作手法与济南反催收案中“冒充借款人、伪造证明、恶意投诉施压”的手法高度相似。截至案发,该机构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600多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2000万元,严重侵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金融调解中心与催收机构的关系

在市场看来,金融调解中心做的也是“催收”相关的工作。那么金融调解中心和催收是什么关系?和金融机构是怎样的合作流程?

政策层面:2019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提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和价值的肯定。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方式。为贯彻党中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促进诉讼源治理和纠纷解决多元化。这些都为调解适用于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司法环境。

市场环境:近年来,债务人抵制非法合规催收和第三方反催收机构的兴起,包括消除邪恶和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市场不断规范完善,债权人和收款人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通过调解,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冲突。债权人要为放松风险控制和激进的业务扩张付出一定的代价,表现为在不良处置中做出一定的妥协。收藏家依法合规开始收藏,鲁莽江湖的收藏方式和收藏公司逐渐消失。另一方面,债务人群体既不逃避债务,也不被暴力催收所困扰,也不抑制赚钱还债的欲望,也不申请个人破产以逃避债务漩涡。

正是因为调解顺应了各方利益不断博弈到再平衡的趋势,各方在解决债务纠纷时会越来越多地采用调解方式。

应当指出,调解不是债权人和收款人单方面使用的工具。选择调解意味着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其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收款人和债务人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各方共赢,甚至在债务纠纷领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一定贡献。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说明,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把调解作为一种获利工具,追求不良处置或赚取佣金以求速效、立竿见影,可能会偏离调解的本质和初衷,导致好的制度或机制被过度滥用。

什么是真正的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在个人不良处置领域,相对于催收而言,调解增加了公正、平等、依法合规的程度,起到弱化冲突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的作用。

调解的分类

根据参与调解不同的中立第三方,可将调解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中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解决的纠纷是民间纠纷,比如婚姻家庭和邻里矛盾等。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其解决的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等。法院调解即在法官主持下对案件进行调解,纠纷类型包含所有在法院起诉的纠纷。律师调解即律师参与的各类纠纷的调解。

根据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的程度和不同阶段,分为庭外和解、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执行和解。庭外和解是指不与诉讼程序衔接,未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是指在审判程序开始前进行的调解,可以是立案前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是立案后开庭前,法院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诉中调解,是指在开庭过程中,由法官主持的调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

调解的纠纷类型,根据调解的纠纷类型,可分为家事纠纷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物业纠纷调解、消费纠纷调解、小额债务纠纷调解等。

调解的优势

在解决个人信用不良的纠纷中,调解相较于诉讼、仲裁、自行协商等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通过协商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双赢和社会和谐稳定。与对抗性的方式不同,调解鼓励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冲突和损失。

相对催收来说,调解的合规程度更高。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协议,避免了部分不合规的催收手段,如暴力催收等。

债务人自动履行的概率总体上比判决更高。调解通常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债务人更愿意遵守并履行协议内容,避免了强制执行等后续环节。

节约司法资源,符合法院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的要求。调解可以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成本。

相对诉讼来说成本更低。调解过程的时间和费用成本相对更低,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避免了后期执行的成本和难度。

非公开性有利于保护债务人隐私。调解过程通常不公开进行,可以保护债权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因公开处理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债务人按照调解方案还款可以避免判决书的公开以及被强制执行后被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可以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和被强制执行等措施对债务人产生的不良影响。

调解与诉讼、仲裁和催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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