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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医闹”新规来了!一地明确:赔偿申请在2万元以上的纠纷医疗机构应告知可调解

2026-01-26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处理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起点新闻,20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三)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堵塞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五)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根据此前公布的《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处理条例》还对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多个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陕西省司法厅,2025)

其中,卫健行政部门应履行两大职责。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二是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应履行五项职责,包括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不具备设立警务室条件的二级医院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巡逻必到点等。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医患沟通、医疗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 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三) 应当设立患方接待专门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组建专家库补充医调委工作

《处理条例》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咨询、投诉和医患双方协商应在专门场所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五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处理条例》指出,对分歧较大或者患方请求赔偿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共同接受调解。

设区的市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为调解和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复杂或者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认为需要借助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进行调解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受关注,相关法规陆续出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全国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医疗纠纷数量相应增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多地陆续出台了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规。

2023年11月,黑龙江省政府公布《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其中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协助本科室负责人以及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诉负责制”,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热情接待,不得拖延、推诿等措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3)

2026年1月,山东省政府正式发布《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令禁止患方的九类“医闹”行为,明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人民政府,2026)

同时,《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入口处、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立即采取紧急避险保护措施,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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